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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变革、影响与应对策略
来源: 时间:2025-04-23

引言

危险废物因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巨大危害,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关注对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作为判定危险废物的重要法定依据以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石,其修订动向牵动着众多行业的神经。2024 年 11 月 26 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并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对 2021 年版《名录》的进一步完善,在精准防控环境风险、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新《名录》修订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 5 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以年均 8% 的速度递增,2024 年已突破 1.5 亿吨。与此同时,新兴产业不断涌现,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带来了新类型的固体废物,对其危险性判定及管理提出新挑战。而 2021 年版《名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问题,如部分危险废物界定模糊,导致企业在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无所适从;豁免条款在基层执行时存在困难等。因此,修订《名录》迫在眉睫。

此次修订坚持精准及时、科学有序、风险防控的原则,是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关键举措。通过及时响应社会关注点,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社会反映集中的煤焦油、农药废盐、有色冶炼废物等进行修订,能够更有效地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新《名录》的核心变化内容

新增豁免农村医疗废物

考虑到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一些地处偏远的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种类较为单一,且风险相对较小。若要求其与城市医疗机构一样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医疗废物,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均面临较大困难。新《名录》明确,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全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即实行全过程豁免管理。但需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仍要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这一豁免政策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灵活性与对基层实际困难的关注,在保障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减轻了农村医疗机构的负担。

新增 4 种锡冶炼危险废物

在 2021 年版《名录》的 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大类的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中,新《名录》新增了 4 项锡冶炼废物。HW48 类别从原有的 30 项(涵盖铅、锌、铝、铜等冶炼的废物)扩充至 34 项。新增的 4 种废物分别为:锡火法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锡火法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酸泥和污酸处理过程产生的砷渣,以及锡再生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湿法除尘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这些新增的锡冶炼废物普遍具有危险特性,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有助于加强对锡冶炼行业的环境监管,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扩大含汞危险废物范围

新《名录》对 HW29(含汞废物)大类的 “非特定行业” 中的含汞危废进行了调整。将原废物代码为 “900 - 024 - 29” 的含汞危废拆分,新增废物代码为 “900 - 054 - 29” 的含汞危废,具体包括已禁止使用的,所有者申报废弃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汞和汞化合物。同时,原 “900 - 024 - 29” 的含汞危废范围也有所扩大,在 2021 年版规定的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基础上,增加了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其他废含汞非电子测量仪器”。这一变化反映了我国对汞污染防控的持续加强,与国际公约接轨,进一步规范含汞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归类方式调整

新《名录》在第六条明确,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首先要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名录中已有废物的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只有在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时,才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以往在危废鉴别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废,其危险特性与《名录》中已有危废一致或相似,但因归类方式不明确,导致管理存在混乱。此次修订使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明确危险废物鉴定前提及相关物质定义

为便于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新《名录》在注释里新增规定,明确危险废物首先要是固体废物,即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是该物质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能依据新《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此外,还对名录中的颜料、矿物油、化学药品等物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如明确 HW12 类危废表述中的颜料不包括钛白颜料;新《名录》中的矿物油,是指石油炼制产生的矿物油、煤直接液化油,不包括动植物油脂、酯基生物柴油、烃基生物柴油以及采用烯烃聚合、合成气制烃工艺生产的合成油,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也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2 和 HW03 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物、原料药,不包括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以及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类药,废弃的维生素也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这些定义的明确,减少了实际管理过程中对相关物质属性判定的争议。

删除利用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豁免

新《名录》删除了 2021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第 22 项的豁免,即删除了废物代码为 321 - 024 - 48、321 - 026 - 48 的利用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豁免管理。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利用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过程中,需按照常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加强了对铝行业危险废物利用环节的监管,避免因豁免管理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

新《名录》变化带来的影响

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对于农村医疗机构而言,新《名录》中农村医疗废物的豁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在医疗废物处理方面的压力,节省了运输和处理成本。但同时,农村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地方相关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而对于城市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这一政策调整虽不直接影响其运营,但从整体医疗废物管理体系来看,需要进一步明确与农村医疗废物处理的衔接机制,以保障医疗废物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影响

锡冶炼行业因新增 4 种危险废物,企业需要重新评估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生产环节,要优化工艺,尽可能减少这些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环节,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如建设符合标准的危废暂存间,配备专业的运输车辆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整个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来说,新《名录》的调整传递出加强环境监管的信号,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行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对其他涉及危险废物行业的影响

含汞废物范围的扩大,使得涉及含汞产品生产、销售及使用的行业,如电子电器制造、化工等,需要更加严格地管理含汞废物。企业需要加强对含汞原料和产品的管理,建立更完善的含汞废物回收体系,提高含汞废物的回收率和处置率。危险废物鉴别归类方式的调整以及相关物质定义的明确,要求各行业在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危险废物属性的准确判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别,以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合规性,避免因归类错误带来的法律风险。

各相关方应对新《名录》的策略

企业层面

  1. 重新评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应全面梳理自身生产过程,对照新《名录》,重新识别和评估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特性。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贮存方式、运输途径、处置方法等,确保与新《名录》要求一致。
  2. 加强员工培训:组织员工参加新《名录》的培训学习,使员工了解新《名录》的变化内容以及对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特别是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一线员工,要熟练掌握新的操作规范和要求,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业务水平,减少因人为失误导致的环境风险。
  3. 优化生产工艺与污染防治措施:对于因新《名录》调整而增加危险废物产生量或管理难度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优化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同时,加大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设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满足环保要求。

监管部门层面

  1. 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监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新《名录》的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解读资料、开展线上讲座等形式,向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宣传新《名录》的变化内容和重要意义,提高相关方对新《名录》的认知度和理解程度,确保新《名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2. 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新《名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不按照新《名录》要求管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保障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秩序。
  3. 完善协同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协同管理机制。在危险废物跨部门管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社会层面

  1. 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保组织可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新《名录》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和环保意识。通过组织志愿者活动、发布环保倡议等形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监督,如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危险废物管理的良好氛围。
  2. 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科研机构应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投入,针对新《名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研发更高效、环保的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同时,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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